2017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销商营业守则
第一章 经销商资格
第一条 经销商
第二条 申请经销商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经销商资格的禁止条件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第二章 经销商管理规定及细则
第五条 原则
第六条 效力
第七条 经销商权利
第八条 经销商义务
第九条 营运秩序
第十条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产品推广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场推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章 违反守则的处分和申诉
第十四条 处罚类型
第十五条 处理程序及申诉
第十六条 经销商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权利保留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维权、投诉、申诉
第四章 经销商身份终止
第二十条 终止
第二十一条 守则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时间
附一
规范经营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经销商资格
第一条 经销商:是指通过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卖店、加盟店(服务网点或销售点)在网站注册(并上传本人身份证照片)获得经销商资格的经销者(以下简称经销商)。
第二条 申请经销商资格的必备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申请经销商商资格的禁止条件
(一) 本公司员工;
(二) 境外人员;
(三) 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五) 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业务的人员;
(六) 因经济犯罪案件被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在注册成为经销商之前,应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守则,并承诺遵守;
(二) 申请人通过公司的服务网点或销售点注册成为公司经销商;
(三) 申请人向公司登记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方法成为经销商;
(四) 已经成为经销商的,不能再重复加入(除公司同意情况下);
(五) 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申请成为经销商的权利,无需任何理由。
第二章 经销商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原则
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公序良俗,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六条 效力
(一) 经销商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营运政策、管理细则;
(二) 经销商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但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向公司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的,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三) 经销商权益归属向公司提供并经公司认定了真实身份资料的个人;公司对于经销商任何形式自行再分配其权益的合同协议均不予认可。
第七条 经销商权利
(一) 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
(二) 享有以经销商身份采购公司产品的权利;
(三) 享有参与公司所组织的市场活动和业务会议的权利;
(四) 有权依照公司有效的制度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 有权依法、通过网点向公司办理补货、退换货;公司将依据相应的规定,扣除一定
的行政费用。
第八条 经销商义务
(一) 保证向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在经销活动中,表明与公司的授权关系;
(三) 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公司产品的功能及品质保证;
(四) 配合公司的相关调查工作,不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资料或陈述,不隐瞒真实情况;
(五) 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因业务往来产生的消费,实行各自承担制。
第九条 营运秩序
(一) 经销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示其长青经销商的身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误认为其即为长青公司本身;
(二) 经销商进行产品和业务介绍时应当遵守长青公司产品说明手册和官方出版物,不得进行不实的夸张介绍;
(三) 经销商不得表示长青公司的产品可用于任何疾病的治疗;
(四) 经销商应该按照长青公司的制定的统一产品标价进行推广;不得以销价打折的方式(含互联网)推广产品;
(五) 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诽谤、诋毁公司、公司员工及公司市场人员的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权利和声誉;
(六) 经销商不得通过政治或者宗教或者迷信或者夸张曲解等方式开展长青业务;
(七)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场地、外驻机构、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市场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
(八) 不得以贿赂、笼络、胁迫公司员工等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 不得利用或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十) 经销商在从事长青公司的业务拓展活动中不得参与其他直销公司的业务,对违规行为公司将实行以下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式警告、正式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经销商代理权、终止经销商资格、永久除名、扣除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直接除名,公司有权对已经生效的处分公开详情。
(十一) 针对于公司内部各系统之间,所有经销商只能在一个系统下从事业务拓展与经营,不得兼营公司内的其他系统。
第十条 市场管理
(一) 不得怂恿、引诱、协助不符合成为经销商资格的人员通过隐瞒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经销商;
(二) 不得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公司相关规定的约束;
(三) 不得伪造、变造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义签署合同;
(四) 不得延迟顾客的订购请求,不得延迟顾客的货物,不得挪用或借用顾客的货款;
(五) 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经销商资格。
第十一条 产品推广的规定
(一) 经销商在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尊重顾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推销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订购产品;
(二) 如有销售产品的营业场所,须悬挂代营业执照及网点授权书。成交前,需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退换货制度;
(三) 在产品销售成交前应正确引导顾客合理订购产品,不得采用误导、诱导、蒙骗等方式让顾客订购产品或订购超过实际需要量的产品;
(四) 经销产品、业务推广、市场服务只能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目前只能在青岛区域开展直销业务,其他区域以店铺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进行销售);
(五) 经销商只能销售代理区域所在国的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国的产品转售其他国家市场;
(六) 严禁经销商本人或雇佣、指使他人阻拦路人沿街兜售叫卖、向非特定对象散发名片、宣传品等,或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方式进行销售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七) 在经销产品时,应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顾客推广、介绍、示范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该行为引起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声誉受损的,公司保留对此行为采取法律程序的权利;
(八) 在经销产品时,不得采取更换包装、重新包装、加注标签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不得仿造、假冒公司产品;
(九) 经销商应合理估算周转库存,不得进行非销售目的的压货、囤货;
(十)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通过零售店、邮购、电视购物或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人人网、淘宝网等其它公众场所或媒介,展示或经销公司产品。
第十二条 市场推广的规定
(一) 严禁在会议、活动、经销产品及事业推广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违法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不严肃的言行;
(二) 在经销中不得有攻击、贬低、诋毁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从业人员的形象、声誉等行为;
(三)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核准的营运政策的信息;不得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传;
(四) 不得夸张、曲解、私订公司销售商代理制度、业务计划、营运细则;
(五) 不得私自利用长青公司名义组织召开会议;
(六) 在获公司授权或批准的培训、会议活动中,申请人全权负责会议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活动不得包含未经审批的内容,不得邀请未经公司允许的人员参加;
(七)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媒体上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不得就与公司产品、营销模式等相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八) 在未获公司授权或批准,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生产、经营与公司产品形成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在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
(九) 不得利用与公司有关的场合、公司资源、关系进行融资、集资。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 公司及相关联的公司、机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CNI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二) 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商标或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长青CNI,Well 3威尔瑞, Whyte Magic 惟美婕, ORGANK净体素,UPCAFE。
(三) 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网址为:www.cni.com.cn ,其他任何网站均与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无关;
(四)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A. 将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B. 生产、销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带有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C. 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D.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五) 禁止经销商侵犯公司的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未经公司书面 许可,经销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A. 擅自在经营场所悬挂、互联网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公司的荣誉、专利证书图片;
B.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公司的专利权表述为本人所有;
C. 擅自制作、复制、创作有关公司内容的文宣资料。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公司版权的内容;
D. 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公司现有的文宣资料;
E. 随意在实体店铺、网站等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商标;
F. 在当地以公司的品牌、名称、商标等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主体;
G. 直接或间接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公司及产品有关的印刷品和视听资料。
因违规使用非法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经销商自行承担。公司保留对此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违反守则的处分和申诉
第十四条
(一)、基本原则
1. 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2. 对于违规行为,公司结合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及过往违规记录等,在等级范围内给予相应处分。
3. 专卖店/加盟店的家庭成员、雇员或参与店内事务的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由专卖店/加盟店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承担违规责任。
(二)、违规投诉
1. 任何人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须在投诉时效期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署名的投诉材料以及相应证据,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2. 对于业务人员的任何违规行为,公司均保留追究处理的权力,不受时效限制。
3. 投诉时效期
1) 一般情形:违规行为发生次月起的12个月内;
2) 代办业务情形:被代办的业务生效次月起的3个月内。
如超过3个月,公司将视为有效办理;
3个月内,如被代办人已使用被代办的资格开展业务活动的,公司视为被代办人已接受该资格,若再对代办业务行为提出投诉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保留对该被代办人处分的权利。
4. 在规则调查期间及违规处分执行期间,公司有权做出暂扣报酬、限制推荐、限制购货、暂停支付专卖店订货折让、暂停专卖店/工作室订货或运作、暂不予晋升、暂不予表彰、限制出席公司活动、海外培训、业务办理等临时性措施或决定。
5. 在违规行为被调查期间,公司如实施了临时性措施的,调查结束后的处分决定可自临时性措施涉及的最早月份开始执行。
6. 公司对已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7. 为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司可根据《规范经营提醒告诫面谈制度》对当事人或市场领导人实施面谈。
(三)、违规处理
经销商应恪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式警告、正式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经销商代理权、终止经销商资格、扣除违约金、赔偿损失、永久除名等;公司有权对已经生效的处分公开详情。(转让手续费)(转换市场,兼职)
1. 处分等级及措施
1) 处分等级
第一级 非正式警告
第二级 正式警告,扣罚一个月报酬的50%
第三级 通报批评,扣罚连续二个月报酬的各50%
第四级 暂停经销商代理权,扣罚连续三个月报酬的各50%
第五级 终止经销商资格,扣罚连续四个月报酬的各50%,取消海外培训资格
第六级 扣除违约金,扣罚连续五个月报酬的各50%,取消海外培训资格
第七级 赔偿损失,扣罚连续六个月报酬的各50%,取消海外培训资格
第八级 永久除名,解除协议/合同,成为普通消费者
2) 违规产生的其它影响
违规行为因投诉被公司调查或被公司认定、处理的,业务人员在晋升、表彰、获奖、内媒报道、资格评选,或出席公司活动、海外培训,业务办理等方面,在公司调查期间和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月起将产生以下主要影响:
a) 获得晋升、表彰、获奖、内媒报道、资格评选、海外培训方面(注:影响随处分等级的增高递增)
处分等级 主要影响
第一级及以上 12个月内不可担任公司的培训讲师、演讲嘉宾
12个月内不可获得公司荣誉颁奖
12个月内不得随行出席新晋升业务总监级授章仪式
12个月内专卖店不可参与星级评选
12个月内不得申请专卖店或服务网点
第二级及以上 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12个月内不予晋升、表彰
取消咨询委员资格、取消业管会委员资格
12个月内不可参选咨询委员、业管会委员
12个月内不可获得公司年会特别奖励
12个月内不可在公司内媒进行报道
第三级及以上 12个月内不予晋升、表彰
12个月内不得申请销售点资格
第五级及以上 取消职级
12个月内取消海外培训资格1次
专卖店不予续约
◆ 管理责任的追究措施详见《规范经营管理责任规定》
b) 出席公司培训、会议等活动方面
处分等级 主要影响
第二级 自处分决定生效当月起连续2个月不得出席
第三至四级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月起连续6个月不得出席
第五至七级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月起连续12个月不得出席
c) 业务办理方面
情形 规则情况 处理原则
涉及违规、已超出投诉时效期,且申请/当事人双方不属于同一市场 存在明显违规 不受时效限制,追究违规责任(不涉及市场调整等操作); 相关申请须自前一资格终止满48个月后且违规处分执行期结束才可办理。
涉嫌违规 须自前一资格终止满48个月后方可向公司提出申请。
3) 附加处分(视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可多项并行)
第一项 通报
第二项 限制推荐、购货
第三项 扣罚海外培训积分
第四项 取消海外培训资格
第五项 扣罚一次性罚金
第六项 扣罚专卖店订货折让
第七项 暂停专卖店订货
第八项 暂停专卖店运作
第九项 解除协议/合同
4) 加重处理
违规行为引起政府部门、媒体介入;
同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在24个月内重复实施同一违规行为;
以任何形式规避违规处分的执行;
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损害后果。
5) 其它处理措施
投诉有效期内的重复申请、使用资格的行为一经查实,违规资格所形成的市场将调整到原资格处;
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在核定金额后,公司将在该违规业务人员的报酬中直接扣除;
以任何形式规避违规处分的执行,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落实违规处理;
《业务行为准则》和本《违规处分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由规则部门根据基本原则做出处理。
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等级
序号 违规行为 适用等级
重复申请资格
1 重复申请资格 三至五
2 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 三至五
3 诱导、胁迫他人重复申请资格 四至六
业务资格
4 代办业务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 二至四
价格管理
6 变价或变相变价销售公司产品 二至六
7 管理失职,导致其销售的产品流入降价销售渠道 四至九
8 人为操纵业绩,产品流向不明或流入降价销售渠道 四至九
9 向降价销售者提供产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支持、帮助 四至九
10 严重降价销售,破坏公司正常价格秩序 九
经营其他
11 经销商/专卖店/销售点推广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 二至四
12 推广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对市场造成破坏 五至九
报单不实
13 漏报、错报等给他人造成损失 三至五
14 擅自改单、压单不报等给他人造成损失 四至六
平台运作
15 摆卖非公司指定的产品 一至三
16 私自变更营业场所 二至四
17 私自承接他人转让的经营权,造成不良后果 二至五
18 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转让、转移经营权 三至六
不实宣传
19 业务拓展中涉及
1)夸大收入,宣扬暴富 三至六
2)承诺高额回报诱使他人集资、借贷或不良囤货
20 产品推销中涉及
1)通过各种方式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或效果 三至六
2)向危重病人推荐产品,造成不良后果
3)向顾客尤其是向疑难杂症患者承诺或保证使用效果
4)诱使患者不就医或不按医嘱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5)当个别顾客使用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时,以“排毒反应”、“调整反应”、“好转反应”等解释诱使其继续使用甚至加量使用产品,造成不良后果
6)完全脱离产品的正常使用和功效范畴,胡编乱造产品功效虚假宣传
7)将一些症状改善、缓解或稳定的个案,作为普遍的产品功效来宣传
业务拓展
21 私自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或奖励活动 一至三
22 擅自以公司名义或使用公司名称、商标、标识、品牌开展对外宣传、活动等 一至四
23 违反公司培训及活动相关规定 一至五
24 在业务活动中涉及政治、宗教信仰、迷信等不适宜的内容 二至六
25 组织存在过激行为的培训或担任相关培训讲师 五至九
26 业务人员组织出境游 五至九
27 利用公司名称、商标、标识、品牌开展与公司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至九
非正规销售渠道
28 直接通过互联网、媒体公众、社会化媒体、电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即时通讯(QQ、MSN等)、视频分享、论坛、社交网站(开心网、人人网等),下同】销售产品 一至三
29 私设经销点 二至六
30 为私设经销点提供公司产品 二至六
31 不符合条件的销售点私自销售公司产品 二至六
信息传播
32 以公司名称、商标、产品品牌、技术名称、企业文化内容、公司行政领导等名义申请注册域名、商标、认证、账号等,或作为头像使用 一至三
33 攻击、诋毁公司或其他企业、品牌、产品 二至六
34 散布谣言、制造矛盾,攻击、诋毁他人 二至六
35 传播违法内容或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二至六
36 擅自利用互联网、媒体公众、社会化媒体发布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三至九
37 通过互联网、媒体公众、社会化媒体传播“对公司或产品夸大、虚假宣传”的信息 三至九
38 通过互联网、媒体公众、社会化媒体传播“对公司或产品夸大、虚假宣传”的信息,12个月内第二次及以上 四至九
39 编制、翻版制作与公司有关的宣传资料或辅销品,或使用、传播、销售非公司编制、出版、推荐的与公司有关的宣传资料或辅销品 一至三
发票管理
40 第一次向公司提供虚假发票 一
41 第二次向公司提供虚假发票 三至四
42 第三次及以上向公司提供虚假发票 五至六
43 第二次向公司提供通过其他单位/个人代开、转借、转让的发票或为他人代开发票 二
44 第三次及以上向公司提供通过其他单位/个人代开、转借、转让的发票或为他人代开发票 三至四
注: ①上述不合法发票情形,违规月份的代扣税额均不予以返还;
②第一次向公司提供通过其他单位/个人代开、转借、转让的发票或发生为他人代开发票的,签订保证书并在限期内改正完成后,违规月份的代扣税额予以返还;
③重复发生提供不合法发票的行为,如相隔时间超出24个月,则不作次数累计。
推荐全日制在校学生申请业务资格
45 第一次违规推荐 一
(同时限制推荐3个月)
46 12个月内第二次违规推荐 二
47 12个月内第三次及以上违规推荐 三至九
注: ① 推荐人如为优惠消费者,限制推荐3个月;
② 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一次申请业务资格,业务资格申请无效,保留其普通消费者资格,同时限制推荐3个月;
③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业务资格申请无效,成为普通消费者后,若在身份不符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业务资格,公司将取消该资格,但不重复追究其推荐人的违规责任。
其它
48 使用他人消费积分或盗用他人业务密码 一至三
49 抗拒、阻碍公司组织的业务检查或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至六
50 向公司提供不实资料或虚假信息 三至九
51 影响公司(含体验中心)正常工作,或破坏公司财产 四至九
52 侵犯公司员工的人格尊严或人身安全 五至九
53 纵容、诱导、教唆他人发生违规行为 二至五
54 违反公司的经销商/专卖店/销售点运作制度 一至九
55 其它影响、损害公司或市场利益的行为 一至九
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严厉禁止,如有违反,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理!
56 严重损害公司或市场利益,危及公司安全 八至九
57 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或现役军人成为业务人员 八至九
58 严重降价销售,破坏公司正常价格秩序 九
59 泄露公司经营策略,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九
60 加入国家认定的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 九
61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期间者成为业务人员 九
第十五条 处理程序及申诉
(一) 公司向涉嫌违规的经销商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并记录在案;
(二) 公司书面通知涉嫌违规的经销商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给予经销商7日的申辩期,经销商须在期限内提供书面陈述及提供相关资料提交公司审查;
(三) 公司将根据举报来源及公司调查所获得的证据、资料,以及经销商在调查期间提交的资料,做出最终处分决定;公司做出决定后,将立即通知有关经销商,有关处分将于发出处分通知书当日生效;
(四) 处分通知生效后,被处罚经销理商可在生效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申诉申请》并向公司提交相应的新证据;公司在对新证据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后做出维持、修正、撤销原处分或重新调查等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的执行;
(五) 文书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签收、短信通知、发送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按经销商填报资料的默认地址邮寄。公司相关决定自发件后7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经销商其他责任
经销商亲属及自行雇佣人员如有违反本守则及公司其他规定行为的,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权利保留
经销商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销商须同时遵守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维权、投诉、申诉
相关维权、投诉、申诉等书面文件的收件人为:“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全国营销中心守则部”。收件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3号博海中心2101室 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第四章 经销商身份终止
第二十条 终止
(一) 本人自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终止经销商资格,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二) 连续12个月没有销售业绩,公司会自动终止经销商资格,终止后可重新申请;
(三) 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有权终止其经销商资格;
(四)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其监护人在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有效书面转让申请,公司有权终止经销商资格;
(五) 当事人在法律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若在死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有效书面继承申请,公司会自动终止经销商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守则解释权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公司保留对本守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属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并有权增删更改该条例。
第二十二条 效力形成
1. 生效时间:2017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公司原规定与本《业务守则》若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本《业务守则》为准。
2. 公布途径:经公司网站公布后,即视同全体业务人员知悉。
附一:
规范经营管理责任规定
为了给业务市场提供健康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使业务市场领导人更好的落实对市场规范管理及教育、监督责任,客企一体地与公司共建“规范经营、和谐发展”的市场秩序,有效减少违规行为发生,公司制定本规定。
一、 基本原则
1. 本规定中的业务市场领导人是指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
2. 业务市场领导人应自觉遵守公司的业务规章制度,与公司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并担负对市场的规范教育及督促责任。
二、 管理责任适用情形及有关事项
1. 高级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晋升的规则方面审核
适用对象:高级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含新晋升和再次晋升
审核时段:业绩达标月的前12个月(含达标当月)
责任要求(以处分决定生效月的有效职级为准,下同)
① 高级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本人不得有第二级及以上违规处分
② 高级经理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不得有第三级及以上违规处分
③ 总监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不得有第三级及以上违规处分
影响:若规则审核不通过,则不予晋升
2. 严重降价销售
定义:公司业务人员以任何形式,涉及的批量或多次低于统一零售价7折销售公司产品、将产品提供给降价销售渠道、购买及报单的产品出现在降价销售渠道等行为
适用对象:从严重降价销售违规者开始,上溯至最近的高级业务经理或以上职级人员
责任要求:
① 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不得有严重降价销售行为
② 总监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不得有严重降价销售行为
追究管理责任的措施
① 12个月内不予晋升新的职级;
② 扣除因严重降价销售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利益,即报酬和海外培训积分;
A. 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发生严重降价销售行为,扣除时段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自违规处分决定生效月往前计算2-6个月(含生效当月)。
a) 报酬:在扣除时段内,管理责任人每月报酬的各10%,自违规处分决定生效月起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b) 海外培训积分:在扣除时段内,管理责任人每月海外培训积分的10%,于违规处分决定生效月一次性扣除。
B. 业务总监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发生严重降价销售行为,按违规人员单月最高涉案业绩扣除因降价销售带来的不当利益,即报酬(1-30万)及相应海外培训积分。
a) 违规人员单月最高涉案业绩≤10万,扣除报酬(1-2万)及相应海外培训积分;
b) 10万<违规人员单月最高涉案业绩≤100万,扣除报酬(2-10万)及相应海外培训积分;
c) 违规人员单月最高涉案业绩>100万,扣除报酬(10-30万)及相应海外培训积分。
③ 告诫面谈;
④ 自处分生效次月起的6个月内,须参加至少1次公司安排的规则培训,并通过一次规则考试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可冻结其报酬;
⑤ 若12个月内因严重降价销售被追究管理责任2次及以上,公司可视情形给予管理责任人第三至五级规则处分。
(注:③、④、⑤项仅适用于“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发生严重降价销售行为”的追究)
3. 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
适用对象:从发生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的违规者开始,上溯至最近的业务经理或以上职级人员
责任要求:
① 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不得有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的行为。(余留市场是指其旁支市场)
② 业务总监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不得有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的行为
追究管理责任的措施
① 12个月内不予晋升新的职级;
② 扣除因接纳重复申请带来的不当利益,即报酬和海外培训积分;
A. 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发生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的行为,扣除处分决定生效月往前1-3个月(含生效当月)报酬及海外培训积分的5%。
B. 总监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发生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的行为,扣除报酬(5000-30000元)及相应海外培训积分。
4. 恶性、重大的外事/规则事件
适用对象:从发生恶性、重大的外事/规则事件的违规者开始,上溯至最近的1-3个高级业务经理或以上职级人员
责任要求
① 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不得有恶性、重大的外事/规则事件
② 业务总监及以上职级余留市场的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不得有恶性、重大的外事/规则事件
追究管理责任的措施
① 12个月内不予晋升新的职级;
② 视情况追缴1-3个管理责任人相关不当利益,并赔偿对公司、市场造成的损失。